山东省科协学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协学术项目管理及实施,根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省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以及学会部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
项目范围:
(一)学术交流项目。包括山东省科协年会、泰山科技论坛、世界海洋科技大会及中日韩工程技术大会等重点学术交流活动项目。
(二)学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包括创新争先学会、助力创新驱动发展行动等。
(三)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山东省大学生科技节、山东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双创”活动等。
(四)学会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各类项目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择优支持,定额补助,追踪问效”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省科协学会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
(二)负责编报项目支出预算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项目经费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和绩效报告;
(四)接受山东省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立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科协所属学会及市科协、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等;
(二)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三)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四)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获得支持。
(一)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活动,配合省科协工作;
(二)有配套经费;
(三)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四)联合开展的项目(多个省级学会联合、省级学会和国家级学会联合、学会与地市科协、市级以下学会联合等);
(五)“秘书处实体化、秘书长专职化”建设突出,获得山东省科协创新争先学会、列为改革试点的省级学会等单位,以及基础性、新兴学科、亟需支持的学会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一)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二)未按时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
(三)已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和绩效报告;
(四)上年度项目完成质量较差;
(五)违反国家或山东省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科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
第十二条 省科协学会部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初审(形式审查)。初审入围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部分经费金额较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向委托方式进行。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省科协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书签订手续履行完毕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依据项目合同书协议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项目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省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项目执行中,与不可抗力需调整项目内容及预算安排,需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本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必须标注“山东省科协支持项目”字样。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学会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省科协、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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